学院章程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海事局认定、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船员培训的高等职业院校;是武汉市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单位,举办者是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学院办学历史溯源于1955年创建的长江航运技工学校,后更名为长江轮船总公司职工大学,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审批确定为首批以“新机制、新模式”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院校之一,同年设立了“中国长航国际海员培训中心”,2002年更名为现名至今。

    学院以高职教育和船员培训为主体,围绕中央企业办学的产学结合优势,与集团内外200余家用人单位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学院坚持走“质量兴校”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始终致力于服务国家需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服务企业发展需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立足学院实际,结合改革发展需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WUHAN MARINE COLLEGE。

    学院网址:http://www.whhhxy.com

    学院注册校址: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148号。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或增加校区。

    第三条 学院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举办,隶属于招商局集团。在教育教学上,学院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基本职能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为国家培养应用型人才。学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着力打造法治学院,保障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结构,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建立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社会和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八条 学院校训:“学汇四海,技术报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举办者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学院的管理体制,任免学院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举办者对学院进行工作考核、年度考核,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第十条 学院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企业与社会需求、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招生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的财产和经费;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合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开展好学历教育,做好船员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以及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六)按照国家和举办者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学院办学经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根据企业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航海、船舶、汽车工程、物流、旅游、信息工程等专业门类,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产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不享有学籍。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了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每年进行内部质量审核、每两年半接受一次中间审核(外审)、每五年接受一次换证审核(外审)。

    学院船员教育与培训的质量方针是:确保培养出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要求的优质船员。

    第十七条 学院推行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证书相结合的“双证书”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人才培养保障制度。在举办企业内外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创建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 委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制度讨论和决定相关重大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位。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统筹协调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导。督促校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各基层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院(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开展标准化党支部建设,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

    (三)领导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四)做好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五)领导院(系)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上级主管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需要,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实施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学院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院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等有关领导。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研究讨论,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按照上级集团要求需要报批的,应按照程序报上级集团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教学系(部)根据各专业群的构成情况,按学院分配的名额,在充分反映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等额推选候选人,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二)审议专业设置发展规划及新专业申报、专业建设评估标准。

    (三)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及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审议重大教学和科研申报项目。

    (五)参与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对于对外开展重大合作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六)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提出咨询意见。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八)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其它学院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负责人以及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部分行业企业特邀专家组成,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行使学术权力,审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改革与科研、学术道德等相关事项,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对全院各专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研讨,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

    第四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党政群团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后勤经营直属机构等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由学院领导对口分管,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学院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开展教学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五条 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学院本着权责相符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依规赋予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相应的自主权和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院(系)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院(系)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

    第三十六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教学科研等行政事务的,由系(部)(主任)主持;涉及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由系(部)党支书记主持。议题交叉的协商主持。其它职能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一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工会分会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六)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七)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学院群众组织及民主党派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为以上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指被学院依法正式录取注册、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类国家和社会资助、各级各类奖励。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及创新创业和文体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法律和学院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应由学生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勤、奖、贷、助、补、减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构建和谐校园。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

    (二)知悉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可就专业技术评聘、福利待遇、岗位晋升、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师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章守纪,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制定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举办者的有关政策,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统一的奖励制度和荣誉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费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学院办学实力。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坚持勤俭办学,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部门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财务管理情况,保证财务公开、透明,完善民主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资产配置以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改革创新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学院发生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党委全委会审定,报上级集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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