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院[2008]62号
关于印发《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印发,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 教师 工作规范 通知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
打字:詹 方 校对:张 哲 共印15 份
附件: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明确教师职责,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 师德修养
第一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既具有创新精神,又有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级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为己任。
第二条 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水平,力争成为“双师型”教师。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四条 严谨治学,积极提高自身多方面的文化基础知识修养、个人思想品德修养。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 教师资格
第五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理论教师须具备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通常应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经学校同意,男性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首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1. 新任课教师必须具有半年至一年的现场实习经历。
2. 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3.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至少写出拟开课程总学时1/2的教案或实训、实习要点。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试讲一般不少于2次),经评议通过后,由系主任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并将《第一次授课教师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任务:
1. 对已开课程和教学环节未经训练,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2. 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3. 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4. 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5. 实训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 承担实践教辅任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应等级技术职称。
三 基本教学文件
第九条 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等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系部均应规范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系部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安排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必须遵循我院《关于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制定相应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必须具备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或课程小组)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要求,按我院的规定组织编制、修订,经系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如遇教学大纲需要变更,由教研室(或课程小组)提出意见经系部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新大纲。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均必须制定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选用教材应以课程要求为标准,教材的体系、内容要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对学生具有启发性和操作性。任课教师还可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根据教学任务书、课表等认真填写教学日历,并于开学后一周内交课程所在系部,由系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教务处备查。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改动调整。
开课过程中,如遇教学大纲变更等导致教学日历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应根据新的教学大纲变更教学日历,认真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根据教学日历等认真填写教案,教案包括纸质教案、电子教案等。教师上课时必须携带纸质教案。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的多媒体演示文件是课堂教学讲义的一种形式,不属于教案范畴。
四 教师教学过程规范及职责
第十五条 备课
㈠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掌握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明确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贯彻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等原则。
㈡ 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了解学生的基础,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认真按我院规定撰写教案、教学日历等。
㈢ 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㈣ 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教师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十六条 课堂讲授
㈠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安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要求,及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
㈡ 课堂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注意处理好本课程与已学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问题。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指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㈢ 课堂讲授要讲究教学方法,结合学生基础,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提倡启发式教学,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
㈣ 在完成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学科特点,结合本学科发展动态,在讲授教学基本内容的同时,注意扩展、更新教学内容。
㈤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提倡教师于上课前二分钟到达教室侯课,仪表整洁;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进度适当。
㈥ 坚持考勤制度,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㈦ 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过程。教师应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第十七条 习题课
习题课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的习题,讲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第十八条 课堂讨论
㈠ 课堂讨论是在教师主持下,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一种教学形式。教师要结合课程实际,拟出具有针对性,且有讨论价值的论题及提纲。论题应当是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重点问题,要难易适度,有启发性。
㈡ 课堂讨论要求教师做好充分准备,引导学生的思路,启迪学生的思维,活跃学生的思想,鼓励学生有创造性的发言,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㈢ 做好讨论总结和讲评。
㈣ 课堂讨论要求有序进行,杜绝无组织、无论题、无提纲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
㈠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负有辅导答疑责任。
㈡ 授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㈢ 每门课程,每周都应安排一、二次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
㈣ 在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作业
㈠ 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㈡ 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㈢ 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㈣ 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须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的登记,并妥善保存。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做。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校内技能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内容。具体按我院《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教师应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尤其是要把握好命题、监考和阅卷三个关键环节。课程考核成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到学校教务管理平台中。
五 教学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服从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需按我院的具体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信工具,不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六 教师考评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教师考评及奖惩,是评聘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教师的考评,以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结果应及时分类、分级存档。
第二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从教学活动实际出发,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切实指出其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以利于个体和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教师应积极配合院、系组织的检查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填写各类考核、考评表,作好自我总结和鉴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表彰。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材建设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及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评出教学奖励等级,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凡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退堂、旷教,监考失职、泄露考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等行为,按我院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处理意见按严重程度分别交系部、教务处、学院人事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七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师必须严格履行上述规范,才能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教师对所任课程的学生成绩具有评定权,未得到任课教师的考核和认定,其他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十四条 教师对学生评先推优、学生入团入党评议、推荐学生干部等具有参与权。对学生评先推优、入团入党考察、推荐学生干部等工作,相关部门必须重点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并做好记录,综合评议后方能上报。
第三十五条 教师有担任班主任的权利和义务。选聘班主任应优先考虑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者必须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学生、关心学校建设发展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全体教师均享有进修和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八 教师进修
第三十八条 全体教师均应接受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努力适应学院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师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在职进修;鼓励中青年教师向“双师型”、多学科型转化。
第四十条 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在安排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和教学科研水平。
第四十一条 新引进尚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主动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九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院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院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时,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与上级文件相悖时,按上级文件执行。